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
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第二,移送监督的方式。
该《规定》的第9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和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监督等职责。第三,立案监督的效力。分别是: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简称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2004年《意见》的第3条第2款又强调规定: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三是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但是现实总是很复杂的,正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不是一项孤立的事业,它实质上是我国政治体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侧面,因此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2001年《人民检察院决定》第10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三、回归文本与个案发轫:来自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的中国启示 宪法解释方法的两种主要传统对世界其他各国的宪法适用都有借鉴和启示,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也并不例外。
[28]虽然我们需要重视宪法文本,但是,面对高度抽象的文本和日益复杂的宪法案件,宪法解释必然采取更加灵活变通的方法,加强吸收宪法文本之外的社会因素。[12]Paul Brest, The Misconceived Quest for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60 B. U. L. REV. [1980]. p. 205. [13]侯学宾:《含义、原初性与宪法忠诚——原旨主义的三种基本共识性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第72—73页。另外,服从法律规定就是尊重立法者的权威。首先,宪法文本是进行所有解释方法运行的起点和依据,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给予高度关注的对象。
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学者对原旨主义的解读和界定不尽相同,甚至差异不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
这些区别使得在两种传统下的宪法解释方法呈现出迥异的样态,而二者的核心区别集中表现在其各自的主导解释方法之中:德国传统重视文义解释方法,而美国传统则推崇原旨主义解释方法。这一点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同样重要,因为转型时期的特点就在于社会关系急剧变革,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预期利益与既得利益之间冲突明显,这些都需要在综合考量社会整体效果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如何解释宪法有着深刻的理解。[2][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页。在德国,任何人在自己的公民权利受到来自行政、司法等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都可以到宪法法院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
着重问题的途径注重解释宪法的程序、宪法解释者的地位和解释方式,解释者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必须是超前性的,而且要有一个共同标准。此外,宪法解释方法的两大传统日益趋同还具有解释主体上的原因。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任何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都必然有着大法官们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而那些大法官们也因为这些特定的宪法案件以及其中的意见而被记载在宪政的历史之中。特别是近几年屡见不鲜的涉及平等权的案件,例如身高歧视案、性别歧视案、票价歧视案、乙肝歧视案、高考地域歧视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共性是将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作为主要诉求的依据,在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4]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宪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原旨主义忽略了社会变迁的现实,忽视了宪法应该和社会变迁保持一致的事实,而逐渐失去了其理论说服力。
[25][美]路德克:《构建美国:美国的社会与文化》,王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所有的差异与趋同都渗透着方法论的因素。
[17]另一方面,在宪法解释的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制定法,因而不能照搬普通制定法的解释途径,应当有适应宪法特征的宪法解释途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着重体系途径[a system oriented approach]。(2)不允许触及立法性的基础性决定[gesetageberische Grundentscheidungen]、法律规范的价值评价和内在目的。其次,普通案件完全可以成为宪法解释方法得以适用的契机,这也是宪法内涵得以提升的本土推动力。着重现实的途径是通过宪法的环境对原文进行解释,以及解决宪法规范与现实之间可能出现的窘境。非原旨主义作为一种包含现实社会价值的宪法解释方法,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方法。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定法解释之中区分出四个要素:文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要素。
在沃伦法院时代,宪法解释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完全脱离宪法文本结构,追求宪法的实用性,强调宪法应当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故在稳定性和合法性上饱受批评。@这些宪法解释的实践能够给我们以方法论上的启示,并能够成为发展宪法解释方法的鲜活教材与研究对象。
无独有偶,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传统也经历着类似的转变,从最初的原旨主义向非原旨主义发展。在德国传统中,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德国宪法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能,目前此类案件已经占到德国宪法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的90%。
这种基于客观数据的论述是那些持有相反意见者难以辩驳的,从而加强了自身的论证效果。与此相反,立法进程中参与机关或其中个别成员对于法律决定的主观愿望是无关紧要的。
这时候也需要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配合。但是,在进入了20世纪之后,现代性的种种弊端逐渐显现,对确定性的追求也发生了动摇。表面上看,德国传统侧重追求宪法文本的客观含义,美国传统强调立宪者等人的主观原意,但是,这两种传统之所以能够通过解释解决案件、发展宪法,正是通过大法官们的解读来实现的。[5]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第147页。
我们必须首先回归宪法文本,从各个视角对宪法文本可能的解释空间进行分析和挖掘。在这种解释方法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其界限在于:(1)合宪解释必须限定在规范的字面表述[Wortlauts der Vorschrift]范围之内。
[18]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27]特别是在具有高度创造性的宪法解释领域中,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
对一般法律解释方法尚且如此,对更加高深的宪法解释方法来说,现状就更不乐观了。文义解释在各种法律解释中的优先性已经得到了学者们和宪法法院的充分肯定。
解释的文法要素以文辞为对象,文辞在立法者的思考与我们的思考之间起到了中介作用。正是在这种信念的基础上,他们不断地采取法律解释学的立场,通过解释宪法来确立宪法的神圣地位,从而用一部宪法来囊括二百多年巨大的社会变迁。[9]张翔:《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第113页。很明显,这同样是带给宪法实践者的巨大挑战。
而对于宪法的权利保护领域而言,非原旨主义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则更为有利,这一点在联邦最高法院成功地将隐私权引入宪法保护领域的系列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21]虽然以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来推崇非原旨主义并不实际,但是,对宪法规范的文本进行当下的解读就已经是与时俱进地对原旨主义进行了修正,其实质是超越宪法文本所直接或者间接表达的含义或者意图,以解决宪法案件为中心重新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
但如果我们分析制定法解释的组成部分,那么制定法解释的独特性就会显示出来。最后,宪法解释应当广泛融汇多种解释方法,特别需要注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
四、结语 宪法解释无疑对于中国的立宪政治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为宪法解释有助于理解中国立宪政治的民情和社会条件,理解中国立宪政治面临的真正问题。[19]从司法哲学上来看,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分别对应着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这两种宪政理念。
文章发布:2025-04-05 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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